認證資格的保持、暫停、撤銷、換證
一、認證資格的保持
1. 管理體系認證證書、服務認證證書通常有效期為三年,在有效期內認證機構要對獲證組織每年定期實施監督。
2.初次認證后的第一次監督審核/審查應在認證證書簽發日起12個月內進行。此后,監督審核/審查應至少每個日歷年(應進行再認證的年份除外)進行一次,且兩次監督審核/審查的時間間隔不得超過15個月;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一旦發現獲證組織的產品出現不合格,自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發出通報起 30 日內,獲證組織須接受監督審核。
3. 在管理體系認證/服務認證證書有效期內,獲證組織的法人代表、組織機構、管理體系文件及所覆蓋的產品范圍、地址變更、資質證書、重要環境因素、不可接受風險等發生大的變化以及重大質量、環境或安全事故等,均應及時通報認證機構。
4.認證機構對獲證組織定期實施監督并做出認證決定,合格后發放《監督審核合格通知書》,獲證組織可掃描證書二維碼獲取證書最新狀態。
二、證書狀態的變更:暫停、撤銷、恢復
1. 管理體系認證/服務認證有下列情況之一時,將暫停獲證組織的證書和標識的使用資格,暫停期限不超過 6 個月;對于行政許可證明、資質證書、強制性認證證書等過期失效且重新提交的申請已被相關單位受理的,可暫停至相關單位作出許可決定之日。
a) 年度監督審核/審查或抽查中發現獲證組織管理體系存在較嚴重問題,但又未嚴重到撤銷認證資格的程度時;
b) 對質量、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服務認證初次認證審核/審查后超期
未完成第一次監督審核的組織,暫停期以初審認證決定日后推 12 個月的當日辦理;對再認證審核后超期未完成第一次監督審核的組織,暫停期以再認證審核末次會結束日后推,不晚于 15 個月當日辦理,或超過審核當年的 12 月 31 日;二監超期未完成的組織,暫停期以一監的審核末次會后推,不晚于 15 個月當日辦理,或超過審核當年12 月 31 日(應進行再認證的年份除外)。
c) 本須知未列明的其他領域證書暫停、撤銷、恢復的條件,無特殊要求的可參照質量管理體系認證規則相關要求執行。
d) 獲證組織不正確使用認證證書和認證標識,經指出后未得到有效糾正;
e) 現場審核/審查后超過六個月仍未交納認證費用;
f) 獲證組織出現重大的質量/環境/安全/服務事故,或經質量/環境/安全/服務主管
部門監測,獲證組織出現嚴重不合格;獲證企業的產品在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中被查出不合格,且三十天內未接受非例行監督審核;
g) 出現相關方投訴或其他信息表明,并確認獲證組織管理體系/服務認證體系存在較嚴重問題,但又未嚴重到撤銷認證資格的程度;
h) 獲證組織更改管理體系/服務體系未及時通知HJRZ,且該更改影響到認證資格;
i) 當獲證組織認證范圍的某些部分持續地或嚴重地不滿足認證要求時,暫停其部分認證范圍;
j) 證書有效期內獲證組織持有的行政許可證明、資質證書、強制性認證證書等過期失效,重新提交的申請已被受理但尚未換證的,經聯系不能及時提供有效資質的;質量管理體系認證證書予以暫停,其他管理體系/服務認證視情況而定;
k) 獲證組織發生其他違反認證規則情況;
l) 獲證組織在規定的期限內,未提交不合格的關閉證據,經指出未予改正;
m) 不接受華檢認證公司安排的非例行審核的;
n) 被有關執法監管部門責令停業整頓的;
o) 主動請求暫停的;
p) 不承擔、不履行認證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的。
q) 因獲證組織名稱、注冊地址、辦公地址、生產地址變更所涉及的資質,自認證決定之日 3 個月內未完成變更的。
2. 當以上暫停原因得到消除時,對獲證組織認證資格將給予恢復;
3. 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撤銷獲證組織證書和標識使用資格或縮小其認證范圍:
a) 暫停認證證書的期限已滿但導致暫停的問題未得到解決或糾正的(包括持有的行政許可證明、資質證書、強制性認證證書等已經過期失效但申請未獲批準);
b) 監督審核或抽查中確認獲證組織管理體系/服務體系嚴重不符合標準要求;
c) 出現重大的質量/環境/安全/服務事故,為獲證組織管理體系/服務體系嚴重缺陷所致,或經執法監管部門確認是獲證組織違規造成的。
d) 證書有效期內獲證組織相關資質超期,經聯系不能提供有效資質或不能提供受理等其它證明材料的,視情況撤銷;
e) 出現相關方投訴或其他信息表明,并確認獲證組織管理體系/服務體系存在嚴重問題;
f) 當有關的行政許可制度和法規發生變更時,有證據表明獲證組織未能持續符合相關的行政許可和法規要求;
g) 轉讓證書或標志;
h) 組織停業或關閉;
i) 更換認證機構;
j)獲證組織提出撤銷申請時;
k)由于認證采用的管理體系/服務體系標準發生變更, 獲證組織不愿或不能確保達
到新的標準要求,不再申請;
l) 拒絕配合認證監管部門實施的監督檢查,或者對有關事項的詢問和調查提供了虛假材料或信息的;
m) 有其他嚴重違反法律法規行為的;
n) 不按相關規定正確引用和宣傳獲得的認證信息,造成嚴重影響或后果,或者認證機構已要求其糾正但超過 2 個月仍未糾正的;
0) 被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列入質量信用嚴重失信企業名單;
p) 拒絕接受國家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的;
認證機構向持證組織發出暫停或撤銷認證資格通知書,并在相關媒體上予以公布,同時收回認證證書和復印件。
三、變更管理
1、獲證組織名稱、注冊地址、辦公地址、生產/經營地址、認證范圍、體系人數
等重要信息發生變更時,應及時告知我公司,屆時將按照公司的文件要求,對獲證組織的認證證書實施變更;
2.審核組在現場發現的認證范圍的變更,審核組按照公司文件要求實施變更。
3.認證范圍變更后,將更換認證證書同時收回原有證書。
4.當認證標準發生變化時,根據公司制定的轉換方案為獲證組織換發證書。
5.針對需利用質量管理體系認證結果作為特定范圍的產品或服務實施行政許可或強制性產品認證的準入條件組織,按以下要求處理:
a)如未能在規定的時限內取得相關行業的生產許可、產品注冊或強制認證,公司將采取必要的措施,包括撤銷已頒發的證書。
b)當獲證組織已按規定的時限要求取得相關行業的生產許可、產品注冊或強制認證時,公司將對獲證組織提交的相關證明材料進行驗證,確認符合認證要求后換發證書。
c)當有關的行政許可制度和法規發生變更時,獲證組織如未能持續符合相關的行政許可和法規要求,公司將撤銷已頒發的證書。
四、再認證
1.一般情況下,證書有效期三年,如獲證組織要持續證書的有效性,在證書到期前 4 個月向本機構提交申請,共同協商再認證的有關事宜;
2.若在證書到期前,本機構做出認證決定,繼續保持注冊資格的將給予換發新證書,證書有效期起始時間為認證決定時間,獲證組織完成了認證周期內的例行監督審核時,則再認證證書終止時間可基于原認證證書有效期截止時間,順延叁年;如獲證組織未完成認證周期內的監督審核,則再認證證書有效期為叁年。
3.若在證書到期前,獲證組織未能完成再認證審核并驗證對嚴重不符合事實的糾正和糾正措施,其認證注冊資格自動失效,不得對外宣稱其相應的管理體系通過本機構的認證,即不得使用認證證書和認可標識。
4.若在證書到期前,獲證組織已開始實施審核活動,并在證書到期后 6 個月內,獲證組織完成了全部再認證活動并做出認證決定,可換發再認證證書,保持原注冊資格;若在證書到期后 6 個月內未完成全部再認證活動的,應至少完成一次相當于初審二階段的審核活動,方可做出恢復再認證的結論。證書有效期起始時間為認證決定時間,終止時間為原認證證書有效期截止時間順延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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